Wednesday, 04 November 2009

  • 過馬路的自由

     

    在人來人往的花園道,
    一隊藍帽子警員沒有「合理原因」下,不斷阻撓一名女子過馬路。知法犯法的香港警察,剝奪了香港人過馬路的自由。




    留意,沒有一位警員能告知他們「唔俾過馬路」的理由。至於女子「情緒激動」之說,陳士齊說得不錯,正是警察挑釁的結果,試想如果你上班上學時不斷被「無理」阻止過馬路,你會不會「激動」?

    香港法例第 383 章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》第八條
    遷徙往來的自由

    (一)合法處在香港境內的人,在香港境內有遷徒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。

    (三)上列權利不得限制,但法律所規定、保護國家安全、公共秩序、公共衛生或風化,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,且與人權法案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抵觸之限制,不在此限。

    (比照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十二條)

    究竟,那個女人「過馬路」會如何影響以上甚麼秩序、衛生或風化?而八個機動部隊警員去阻撓她「過馬路」,又怎樣保障「國家安全、公共秩序、公共衛生或風化」或其他人的權利?

    當警察剝奪香港市民如此基本的自由,而大家仍然無動於衷、漠不關心的時候,就是香港沉淪之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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